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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数: 次发布时间:2005-06-09【字体:

【摘要】|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

  一、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   

(一)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延期。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二)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从2000年6月1日起,公安部正式启用新版因私普通护照。新版因私普通护照将首先在上海市和江苏省签发,而后陆续在中国的其他省、区、市签发。各地发照机关在签发新版因私护照后将不再签发旧版因私普通护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三)发照机关   

  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外交部授权的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目前,有56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和领事馆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澳门公署可换发、补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护照颁发机关经授权也可颁发代替护照的证件,对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有权收缴、宣布作废或吊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旅行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护照的代用证件,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旅行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不能延期和加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境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遗失外交、公务、普通护照需要回国人员;   

  2、未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需要回内地的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区中国公民;   

  3、定居海外、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4、未持用澳门特区有效证件,需返回澳门申请特区护照或旅行证海外澳门中国公民;   

  5、其他不能或不便持用护照而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简称海员证)是港务监督颁发给我国出国执行航海任务的海员的国际旅行证件,海员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最长为五年,前往世界各国有效。驻外使领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办理延期、补发或换发手续。有效期为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海员证可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原则上不办理延期手续。

(三)香港签证身份书   

  由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给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香港海员身份证签发给持有特区海事处签发的"雇用登记簿"的香港居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给澳门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以及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居民。

 

 三、在国外申请护照及旅行证件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不能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旅行证件(澳门特区旅行证例外)。

  (二)境外中国公民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申请办理护照延期、加注、加页等手续。申请人申办此类手续必须亲自前往有关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真填写表格,出具相关材料,接受领事官员的询问,并按要求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护照或证明其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申请表格;   

  4、驻外使领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要对有关材料负责。   

  对材料不齐备或出示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领事官员可以拒绝受理。对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吊销其所持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请护照延期、加页及加注等手续。   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应查验护照的有效期、空白签证页,有效期不足半年、或空白页不够的,应在国内发照机关申请护照延期或颁发新照。驻外使领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延期、加页及加注手续。

  因公常驻国外人员申请护照延期、加页或加注等手续,需由驻外使领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 因私普通护照持有人应注意检查护照有效期,及时申办护照延期手续,防止因护照过期而妨碍在当地居留或影响国际旅行。因私护照申请延期,应按要求出示有关材料。个人资料需更改的,应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在国外遗失护照   

  护照是重要的国籍、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毁损。   

  护照在国外发生遗失或被窃,持照人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并向当地警察局报案,同时应在当地登报声明原护照作废。申请补发护照时,应根据要求提供中国国籍有关证明、居住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件、原护照遗失或被窃详情的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格,交三张两寸免冠正面近照。有关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关将报原发照机关核实,并视情况补发护照或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对在国外有合法居留权的持用因私普通护照者,视情况补发因私护照;   

2、对在国外常驻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给相应的因公护照;   

3、对临时出国人员,一般补发一年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四、港、澳中国公民证件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员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港澳特区的中国居民在其他国家旅行,应分别按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护照,或及其他旅行证件。   

  港、澳特区中国公民回内地应申请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一)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1、 哪些人可以申请香港特区护照和特区旅行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护照签发给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区其他旅行证件签发给在香港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

  2、在国外的香港中国公民如何申请特区护照? 在国外的申请人可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申请人可选择亲自前往或邮寄两种申请方式,但在申请或领取护照时至少有一次必须亲自前往驻外使领馆或特区入境事务处,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正本,以便核查。   

  3、向驻外使领馆申请香港特区护照须办理哪些手续?

(1)填写特区护照有关申请表。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海外)说明书及申请书》(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填写申请表。16岁或以上申请人填写ID843表,16岁以下儿童填写ID844表。   

(2)递交照片。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3张正面、头部、免冠、无头饰、近期彩色照片(尺寸在50 mm×40 mm至55×45 mm之间)。照片背景色调不得为白、黄、黑三色,最好是蓝色或红褐色,中度的蓝色、红褐色、紫色、绿色或粉红色亦可。照片应干净、整洁,不能有白花点、黑点或折叠痕迹,以免影响效果,亦不能在照片背面书写。   

(3)填写付款表(ID853表)并交纳特区入境处签发特区护照的费用、寄回护照的邮寄费,以及驻外使领馆的手续费、寄送申请资料的邮寄费、护照邮寄费(参见附表)。

  4、向驻外使领馆申请香港特区护照须提供哪些材料?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但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必须在申请特区护照的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除此情况外,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单独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事宜)。申请人须详细参阅《侨居海外十八岁或以上的人士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说明书》及《侨居海外十八岁以下的人士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说明书》(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填写ROP143A或ROP144A表,同时提供照片和原持有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2)16岁以上至18岁以下的人士可以作为申请人为本人申请特区护照,但须征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交同意此项申请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父亲同意的申请,须出示父母的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法庭颁令,以证明父亲是申请人的合法监护人。   

  (3)16岁以下儿童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作为申请人为其申请特区护照,须提交该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复印件及该儿童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关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父亲提出的申请,须出示父母的结婚证书或法庭颁令的复印件,以证明父亲是该儿童的合法监护人。   

  (4)11岁以下儿童,除须提供上述16岁以下儿童所须提供的资料外,还须出示载有该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附有照片的学校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填妥的"副署事项表格",以证明该儿童的身份。   

  (5)从未持有香港身份证(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带有照片的文件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6)如申请人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以外地区出生,申请人或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还须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补充资料》表格(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以便特区入境处审核申请人的中国香港公民身份资格。   

  (7)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张,必须清晰。复印件不予退还。

  5、如何领取护照?   

  申请人申请护照的资格将由特区入境事务处审定,一般需要2个月时间。驻外使领馆在接到特区入境事务处寄回的护照后,将通知申请人亲自领取,或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制作好的特区护照寄发给申请人。

  6、领取特区护照后,原持用旅行证件如何处理?

  原持身份证明书(CI)的申请人须在领取特区护照时,将CI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的CI可退还本人。申请人原持有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无需收缴或注销。

  7、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如何上诉?   

  根据香港特区护照的有关法例,申请人如对特区入境处所作出的决定不满,可向特区入境处陈述理由,要求重新考虑对其申请的决定,亦可向香港特区护照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人须在收到有关决定后90天之内(上诉委员会主席可视情延长此期限)将上诉通知书送达委员会秘书。上诉通知书须列明上诉理由及有关事实。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申请香港特区其他旅行证件及应急证件   

  申请其他旅行证的人士可向驻外使领馆索取相应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交纳有关费用(参见附表)。 领取新的DI、香港海员身份证时,须将原持用证件交驻外使领馆注销,注销后可退还本人。   

  当事人持用的特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发生丢失或毁损等紧急情况时,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应急证件------入境身份陈述书(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ENTRY PURPOSE),以便及时返回香港。办理应急证件交费办法参见附表。

(三)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及旅行证   

  澳门特区护照和旅行证(以下统称"旅行证件")采取了如指纹识别等一系列措施,与香港特区护照要求有所不同,因此,目前我驻外使领馆尚不具备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条件。   

  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或直接向特区入境事务处申办特区护照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 "海外邮寄申请须知"。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   

     澳门议事亭前地20号 身份证明局局长 收   

    Director of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 of Macau SAR, Largo Do Senado, No. 20, Macau (via Hong Kong)   

      电话:(0853)356615,传真:(0853)374300

  无证件或证件过期、需回澳门申请办理证件的澳门居民,可向驻外使领馆请求协助。   

  澳门居民在澳门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5:45)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径与澳门身份证明局局长联系,移动电话:(0853)6813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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